|
|
1.概述 工业生产中具有特定的工艺功能并承受一定压力的设备,称压力容器。贮运容器、反应容器、换热容器和分离容器均属压力容器。 为了与一般容器(常压容器)相区别,只有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才称之为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9.8104Pa(1Kgf/cm2); (2)容积≥25L,且工作压力与容积之积≥200L.Kgf/cm2(1960104L.Pa);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压力容器的用途十分广泛。它是在石油化学工业、能源工业、科研和军工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都起着重要作用的设备。 压力容器一般由筒体、封头、法兰、密封元件、开孔和接管、支座等六大部分构成容器本体。此外,还配有安全装置、表计及完成不同生产工艺作用的内件。 压力容器由于密封、承压及介质等原因,容易发生爆炸、燃烧起火而危及人员、设备和财产的安全及污染环境的事故。目前,世界各国均将其列为重要的监检产品,由国家指定的专门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法规和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和技术检验。 2.分类 压力容器的分类方法很多,从使用、制造和监检的角度分类,有以下几种。 (1)按承受压力的等级分为:低压容器、中压容器、高压容器和超高压容器。 (2)按盛装介质分为:非易燃、无毒;易燃或有毒;剧毒。 (3)按工艺过程中的作用不同分为: ①反应容器: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容器。 ②换热容器: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容器。 ③分离容器:用于完成介质的质量交换、气体净化、固、液、气分离的容器。 ④贮运容器:用于盛装液体或气体物料、贮运介质或对压力起平衡缓冲作用的容器。 (4)为了更有效地实施科学管理和安全监检,我国《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中根据工作压力、介质危害性及其在生产中的作用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并对每个类别的压力容器在设计、制造过程,以及检验项目、内容和方式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压力容器已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未取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进口。 3.检验标准 实施进出口压力容器检验的依据是《商检法》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压力容器的检验是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压力容器结构的合理性,受压元件强度、制造和安装质量的优劣,内外部存在的缺陷以及安全附件的准确、可靠程度进行全面检验,作出鉴定性的结论。 进出口压力容器检验涉及的标准很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法规性的规定:这类检验标准是国家颁布的,具有强制性的,是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运行和管理上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程或规范。 这种法规性的规定,是压力容器检验的重要依据。在我国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的设计规定》以及《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等。 无论是进口的还是出口的容器,若某项内容不符合这类规定,该压力容器就不能使用。 (2)具体的技术性规定:与压力容器检验有关的技术性标准较多。这类标准包括:材料标准、材料试验标准、材料验收标准、零部件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工艺质量检测标准等。粗略统计,我国约有20余个。这些标准是产品质量特性的一系列技术参数和标准明确化的,为特定性的技术文件,它是衡量产品质量的尺度。 在我国这类标准,有国标(GB)、行标(JBYB)等以及企业标准。 (3)合同规定的标准:鉴于压力容器的特殊性,我国政府规定:进出口压力容器的质量,特别是安全性能,不能低于我国现行标准的规定。因此,签约双方在进行技术谈判和签约时,对于低于我国标准内容予以注意,避免因不符合我国标准而无法使用。 4.压力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1)检验范围:进出口压力容器检验包括下列范围:压力容器设计的审查、压力容器运行质量的检验、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检验、压力容器返修质量的检验、压力容器运行质量的检验。总之,凡是能影响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项目,都是检验的范围。 (2)检验项目和方法:进出口压力容器的检验,一般包括两大项内容。即设计资料审查和实体检验。根据检验需要,出口的可以派员驻厂检验监检,进口的派员出国进行监造或监检。 ①设计资料的审查:设计、制造资料的审查,不仅是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还要审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资料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设备图纸、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等是否齐全、合格。其中应包括主要受压元件的材质证明及强度计算、施焊证明、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试压报告等与安全性能检验有关的资料。 结构合理性的审查。其中包括安全附件的设计和计算书。 ②实体检验:采用直观检查、量具检查、无损探伤检测、理化性能检验、水压试验等方法,压力容器本体和主要零部件进行外观和内在质量的检查。 检验的主要项目有:受压元件材质、外观尺寸和成形质量、焊缝质量、组压质量、内部装置及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胀管质量、各受压元件相互的几何位置和耐压性能等。 ③性能:技术资料审查和实体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视需要进行性能检验,检查其规定的技术和经济指标。 除以上检验项目外,对于进出口压力容器,还要依据标准进行整体外观、数量、包装等检验。 5.其他 目前,列入检验检疫“法定检验商品”的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具体品种为:工作压力>0.1Mpa的各种贮运容器、反应容器、换热容器和分离容器,总计四类58种。此外,对于糟车和气瓶另有规定,关于这两类商品的情况另述。 压力容器除了单独引进和出口外,还多以配套设备在进出口贸易中出现。因此,在签约和技术谈判时,应根据我国的有关法规,对压力容器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货物质量和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
|
|